认为我国一款瓷砖在宣传中使用“卡地亚”、“Cartier”标识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将该款瓷砖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告上法院。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卡地亚公司的诉求。
二中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佛山市依诺陶瓷有限公司和其北京经销商北京裕隆依诺经贸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瓷砖的过程中,均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卡地亚”、“Cartier”标识,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两公司在宣传瓷砖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令佛山依诺公司赔偿卡地亚公司16万元;北京裕隆依诺公司赔偿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