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维护景德镇陶瓷的品牌声誉,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支持扩大出口,搞活流通,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所有景德镇陶瓷出国(境)展销实行许可证制度,由政府授权景德镇陶瓷协会审查核发《景德镇陶瓷出国(境)展销许可证》。
第三条 申办《景德镇陶瓷出国(境)展销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展销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有组展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50万元以上,并出具工商、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二)提供100万元保证金,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国家贸促会或其它有批准权机构的批文;
(四)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单位)出具合法资质证明及境外公证部门的认证书;境外主办方向中国主办单位和出境人员发出邀请函;
(五)境外工商部、司法部或相应部门认可文书;
(六)中国驻境外使、领馆的认可文书;
(七)展出国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经审核获得展销许可证后,组织者必须到指定地点集中招商,出国(境)展销货物不得以劣充优,不得混杂外地陶瓷,更不得假冒景德镇陶瓷,违者予以取缔。
第五条 严格实行原主地报检制度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参展陶瓷必须在我市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到指定地点集中发送。
第六条 组织者必须按照陶瓷协会审查、核定的名单确定参展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名单人员参展。
第七条 对出国(境)展销人员,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展销许可证和参展人员缴纳保证金和作证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意见办理护照或发出护照凡已办护照,护照未在公安机关保存的,一律不批准参与展销。展销结束回国三天内,组织者必须将全体参展人员护照交回公安部门保管。未经批准私下办、参展或展后未交回护照者,其护照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或宣布作废。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 出国(境)展销人员在离境前必须参加指定部门举办的培训。
(二) 设立外贸发展基金。凡在我市检验检疫的出国(境)陶瓷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实施办法另定)。
(三) 展销组织者必须出具同参展人员所签合同的履约承诺。
(四) 参展人员必须书面承诺在出国(境)展销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自担风险,不得在参展地、更不得到我驻外使馆提出无理要求或闹事。凡去我驻外使馆闹事或造成涉外事件及后果的,出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并取消一定时期的出国展销资格。
(五) 所有参展人员必须依法纳税(税收管理办法另定)。
(六) 为了减少展销的市场风险,展会组织者应尽可能落实展出所在地公司保底收购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九条 凡组织或参与出国陶瓷展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不得从事展销活动或其它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果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景德镇陶瓷出国(境)展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责解释。
景德镇陶瓷协会
20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