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索赔 南京法院驳回诉讼

近两年,如“潼关肉夹馍”这样的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引发广泛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原告提起的此类诉讼,最终驳回了该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该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表示,“地理标志类商标实际是将‘地理标志’这一公共资源纳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专用权及禁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大至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碗底有“景德镇制”款识,超市被起诉索赔5万元

张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开了一家百货超市。2021年6月,景德镇陶瓷协会在张某的超市里购买了两只陶瓷碗,并同时进行了公证取证。

可以看到,这两只陶瓷碗的底部有“景德镇制”的款识。

景德镇陶瓷协会认为张某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将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该协会表示,他们于1999年7月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相关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工艺美术品、瓷器、瓷制茶具、咖啡具、瓷制酒具、瓷器装饰品。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延至2029年7月27日。

景德镇陶瓷协会将张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

法院判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请

该案承办法官、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介绍,本案中,被诉侵权的陶瓷碗的标签上不仅标注有商品名称信息,还有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条形码及合格证标识,且扫描条形码信息可见与被诉侵权商品标签上标注信息一致。

也就是说,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确定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厂家确实位于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内,即在原告主张的地理标志所对应的特定地域范围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

秦淮法院

“张某销售产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的瓷碗商品,且该瓷碗底部除‘景德镇制’字样外并未使用其他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法院认为,这样的标记既不会减损原告注册商标中地理名称所承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不会误导公众。因此,张某的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秦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宣判后双方均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何种情况下可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去年12月,“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维权事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引发广泛讨论。该事件的起因是,2016年在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民政局登记的潼关肉夹馍协会,近年来作为原告发起大量侵害商标权诉讼,涉及内吉林、河南、浙江等近20个省市。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要想弄清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地理标志类商标和一般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不同。黄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地理标志类商标所建立的指向关系并非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而是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其产地以及因该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形成的特定品质和特征之间。

“地理标志类商标实际是将‘地理标志’这一公共资源纳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专用权及禁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大至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黄茜表示,因此如果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对于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权威解答:不得以此收取加盟费,惩处恶意诉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维权事件引发广泛讨论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作出解答,表示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该负责人除明确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外,同时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涉及地理标志的“碰瓷”诉讼现象,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茜建议,商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进货,保存好相关进货凭证;而地理标类商标注册权人则应在日常管理中做到合法、合规,维权时亦应合法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