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陶瓷有限公司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陶瓷有限公司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11元、罚款2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陶瓷直播间进行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过程中发现该直播间内有底款标注“中南海怀仁堂珍品陶瓷研究所”(1957-1962)、底款标注“建国瓷厂景德镇(一九六二年)”的陶瓷制品涉嫌虚假宣传。通过当事人直播场所开启的电脑,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已经登录了微信视频号直播平台的管理页面,其中可以查询到当事人直播以来所有的资金流水,商品管理列表,订单信息以及直播回放视频等信息。但直播回放视频下载需要后台先进行整理提取,耗时很久,无法在现场第一时间提取。且当事人的微信视频直播平台的管理页面有多个管理员账号,平台经营数据均可以通过不同的微信账号远程登录并可以修改删除信息。主管理员账号的持有人在外地,无法第一时间控制。
本案中,当事人所有的直播相关数据均保存在微信视频号的云端服务器,执法人员无法通过扣押以及克隆、校验、镜像复制等无损技术进行现场提取。经过研判,执法人员决定通过电子数据提取的方式现场提取该直播间所有的资金流水和订单信息,同时对上架过的商品页面进行了截屏保存。
经查,当事人从景德镇市樊家井、国贸、银坑坞等实体商家门店采购仿制“中南海怀仁堂珍品”陶瓷制品(落款为中南海怀仁堂珍品陶瓷研究所”(1957-1962)),仿制底款标注建国瓷厂景德镇(一九六二年)陶瓷制品,在直播间内分别以:“毛瓷、伟人瓷、建国瓷厂五六七十年代作品”进行虚假宣传。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为24748元,违法所得为3411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办案机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相比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执法办案中往往面临着电子数据取证难的问题。因此,电子数据和传统证据相比不容易被发现和查找,需要借助相关的设备和工具软件查证。本案中,当事人的所有经营、销售数据以及视频回放全部存在于微信视频号直播平台,且直播回放无法第一时间提取。如果不能现场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就可能面临被删除的风险。这也意味着,执法人员需要熟练掌握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技术,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固定证据。
同时,执法人员需要全程留痕,对取证活动全过程进行客观、如实的记录。依法制作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勘验检查等取证笔录,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记录封存状态,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并盖章。只有严格按照流程和规定执行上述操作,才能真正把电子数据转换为有效的案件证据。